洛萨

摘抄|思考|写诗|记录

《王氏之死:大历史背后的小人物命运》读书笔记2

#预警⚠️:这本书描写的历史相当残酷无情,不感兴趣者请不要往下翻。

#版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理想国系列丛书

#本书乃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史景迁的历史科普性著作,学术性较弱但文笔和可读性特别好,强烈推荐他写的各种著作。(基本都是清史)

#对郯城县,山东农村,明清乡村乡村,地方士绅,知县,古代民间女性,民间疾苦,历史故事,迷信神秘,蒲松龄和聊斋等等感兴趣的都推荐读。

#摘抄+个人吐槽,感想


第三章 寡妇

《县志》中有许多传记,目的在显示一个女人如何靠决心和严格的道德目的守寡、谋取生活并抚养小孩长大,让他们日后成为受尊敬的学者或忠贞的妻子。


蒲松龄对这样的叙述持不置可否的态度,他有时会嘲笑这些忙于织布的寡妇所称的贞洁:(引用故事一例)


蒲松龄也嘲笑士绅——即编纂乡贤和节烈传的同一批人——由于他们集挑剔及性好渔色于一身,所以大力赞赏别人没有沾染这两样恶习。蒲暗示说,这班人把女性包含在他们“节烈”名单中,往往有些暧昧的动机。蒲的怀疑,至少在某个层次上,可以由郯城的例子得以明证,因为冯可参提到《县志》中“乡贤、贞烈”传的资料,是来自地方士绅。无可置疑的,这些卷目反映了士绅的价值观,或这些价值观的理想类型。我们也知道,这些士绅在编纂史料时,毫不回避地偏袒自己人,因为四位地方上的编者,设法把其中三人的母亲和两位嫂子,列入选定的五十六位女士中。

其实这样还挺正常的,士绅不缺吃穿,养得起照料地起孤儿寡母(一般不会贪),自然希望天下的女子都能守寡都能道德高尚,这也或多或少满足了他们的大男子心态的独占欲。把亲戚编纂上史料还蛮基操的,毕竟是耳熟能详能辨认真假的例子,毕竟一般士绅不会天天盯着别人家的寡妇看吧。


但是大体而言,蒲松龄似乎同意当时流行的观点,认为寡妇需要道德和确切的目标。

之后叙述了细柳的故事,一个会相命开未来视的开挂寡妇,即使是她也过得相当坎坷,最终算得上是苦尽甘来吧。其实与其说是寡妇需要道德和确切的目标,不如说是人都需要吧,不过寡妇明显显得更加艰难一些。


似乎可以确定的是,在这些例子中,每一个抗争有成——吴氏的放弃财产、安氏的自杀、高氏向有关当局请愿——的危机,都是源自《大清律》中一条关于寡妇权利和继承法的例则。它不单只关切公然的犯罪行为,也为各行各业的中国人提供权利义务的标举和权威性解释,结婚的夫妻也一体适用。相关的条文(列在律例中有关经济的部分)规定:“其(妇人)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这条规定的原意是鼓励寡妇对亡夫永志不忘,但却产生一个明显的负面效果——即先生的亲戚们不但不鼓励她保持忠贞的情操,反而强迫寡妇再嫁。他们不止免掉了照顾孤儿寡母的花费,并且能获得实质上的利益。

这样的法律从一开始就忽视了女性权益,完全地男尊女卑,在实行上也像是恶法,很难在百姓中起到应有的效果(穷一点的人更贪图利益而不是道德)。也许换个思路会更好,把惩罚改嫁(没收财产)变成鼓励守寡?具体怎么改不知道,但起码嫁妆应该归女性所有吧。

这可以帮助理解,为什么古代很多寡妇生活地很艰难,她们不仅要受丧夫之苦,还要受到夫家宗族压迫,可能夫家娘家都劝,甚至强迫她改嫁,这样的重压之下自杀率肯定会很高。

从道德上来看,中国清代社会确实不鼓励寡妇改嫁。但是从利益上来看,中国清代地方社会会强迫寡妇改嫁,欺负孤儿寡母。(可能的一种趋势)


《清律》也包含了这一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

继承法向来是腥风血雨的重灾区,考验各种人性的下限,有了这样的法律,寡妇独子在礼教匮乏的地方会相当危险。


讲了一出寡妇侄子为财杀死寡妇独子的人伦惨剧:

为了寡妇的财产,侄子a谎称亲父为寡妇丈夫所杀,于是在三十年后趁着酒醉用木棒打死堂弟,投案自首,以为儿子为父报仇能受到官府宽大处理。但《清律》中对之前盛行的复仇法进行了修正,强调如果子孙不是“即时”行动,那他就应该按照正常的法律攻击罪受刑,再加上证据不足,恶意动机过于明显,侄子a被处判绞刑。结局是寡妇亲子死去,侄子a的亲弟侄子b偷了寡妇的牛和钱远逃,族长受命指定另一名家族成员为她的后嗣。

郯城县真是罪恶之县,不愧是好朋友都不敢一起下田的地方。不过这个案子的审判还是很明智的。

看来复仇法也经历了发展,(起码)在清代受到了限制,但貌似新法普及不够明确。按照我接触到的刑法知识,新中国是没有复仇法的,这或许算得上从人治转向法治,算是法治的进步?


第四章 争斗

从这些经验中,蒲松龄发展出他一些最野蛮的故事:其中一篇是讲一个大家族中的兄弟与继兄弟——每个人的名字都取自一项完美无瑕的儒家德目——在一连串日趋激烈的争斗中,把家给拆散了。此外,从他对地方盗匪集团的观察和流行的乡野传奇中,他超越了单纯的模仿,看到社群内赤裸裸的恐怖所造成的的后果,看到不幸如何孵化出轻率、鲁莽以及几乎无法处理的突发和不理性的暴力。蒲松龄对当地官员处理这类状况的能力没什么信心……

野蛮会摧毁道德、社会、生命和家庭。似乎,不幸就是孵化这种野蛮和不幸的根源。


讲了黄知县如何迂回处理盗匪王家杀人案

懒得概括了,知县真的很难当,又是亲民官又是父母官的,直接面对各种地方豪强和刁民,还一般都是空降在本地没啥人脉,基层工作真特么太难做了。黄知县能把王三给逮捕了没翻车那真的是太不容易了。


王三在郯城居民的记忆中久久不散。虽然王三死于箭伤说明他不像有些人所相信的那样神通广大。然而人们忘不了他活动的范围、党羽的规模,或那惊人的虚张声势:明明自己是凶手,却亲自到公堂,为被控的替罪羊做保。


因此,人们也许会认为李东振的遗孀和四个遗子,在这件法律纠纷解决后,应该可因为王三这些年来累积的财产而变得富有,但事情却非如此。当黄清点五丈沟王三家的财产时,吃惊地发现:三间房子中,没有一间有值钱的东西,只有一些简单的家具;而在宽敞的马厩里,虽然地上的马粪盈尺,却没有一匹马,只有几头驴子。王的一位佃户提供了答案:王在郯城不留任何值钱的东西,他只把郯城作为基地,而将每一样值钱的东西,都运到跨越江苏省的邳州,由他的歃血兄弟朱贡生看管。没有证据显示,知县曾着手进行必要的行政和法律程序,去削减一位江苏贡生的财产,并将之移转给山东的一户农家。

法律取得了胜利,但受害者并没有得到赔偿,豪强直接财产转移了。


第五章 私奔的女人

之前读的逐渐忘记标题,现在标题主人公王氏终于出现了。


这些“贞妇烈女”传记的传播,是地方贤能之士——他们完全根据政府宣传的价值观行事——将心目中正确的女性举止,强加在他人身上的重要方法之一。

对做得到的进行表扬,对做不到的进行批判,基操吧。


这些自杀(如果是没有子嗣的女性)在道德上被视为“正确”,因为它们显示出女性对丈夫的高度尊敬。即使先生在地方上不再拥有良好的名声,这些自杀仍为人称赞……

妻子必须忠于丈夫,是一种强烈的坚持,甚至适用于订婚而未结婚的女性。

就古代价值观


当地社会为蒲松龄提供了无限的灵感之源,因为他对潜伏在肉欲关系里的各种问题都有兴趣:首先是现金交易关系,从他的各个故事里,我们可以就他对女性价码的比较评估——虽然这种评估带有相当的嘲讽——编出一个价目表:和最高级的妓女过一晚可能要花上男人十五两银子,但要永远拥有这么一位美女,却得花上一千两;二百两买一个年轻的歌女,一百两买一个长得还算不错的妾;但只要花十两,就可以买到一位丑陋、坏脾气的地方士绅的婢女做妻子;花三两,鳏寡的农民就可以买到一个普通的妻子(一两给书记起草婚约,一些铜钱给媒婆,还有一两多一点给新娘的家人)。蒲松龄对各种不同原因所引起的离婚细节,像是家庭中的报复、背叛和挫折、文人的同性恋行为,以及丑女特有的问题等等也有同样的兴趣。

士绅的婢女和农妇的差距,若有所思。

蒲松龄的兴趣点真的是太有意思了。


尽管自己的婚姻美满,蒲松龄对婚姻却不感情用事。他知道对于许多女性来说,婚姻可能是一个不愉快的陷阱。

讲了一个女子受母命下嫁一个凡间普信男,然后普信男好赌想把妻子卖身成娼妓换钱(这样卖钱最多),女子回家直接离开男子,男子之后被人鄙视,乞讨为生,最终死在牢里。(女子应该是仙女或者精怪吧,个人觉得这段婚姻最大的槽点莫过于母亲竟然不信女儿对男子的判断,强逼女儿嫁人)

大部分的郯城女性都没有魔法,蒲松龄可能见过不少这样卖妻为娼卖妻为奴的人伦惨剧,才会写这样一位“魔法少女”“制裁”这样不仁义的丈夫。


因为出于种种原因,郯城的女性远比男性要少——这些原因包括杀害女婴、给女孩次等的食物、富有的男人家里常常纳有三妻四妾。

之前推测错误,郯城女少男多,那女子作风大胆大概可以理解为再怎么样都可以嫁人?(当然嫁的是不是人是另一个问题)


邳州像郯城一样,被饥荒、蝗虫、战争和一波波旱涝等严重灾难所袭击。1668年的地震,也让邳州遭受损失,虽然不像郯城那么严重。不过因为邳州位于黄河主流上,水患一直是个潜在的灾害,然而郯城只有一些小支流经过,不会有这种情形。地震后一个月,强风和冲破河岸的高涨水位损坏了田地,邳州县城大部分地区都被淹没,只有一二百户人家幸免于难。而在郯城慢慢开始复原期间,邳州的人口又少掉三分之一。

太惨了,活着全看命。


王氏和情人私奔。

这对情侣需要一个藏身处,因为仅仅就逃离丈夫这个举动而言,从法律的观点上来看,王氏已经成为一名罪犯。只有妻子被丈夫严重打伤或弄成残废,或被丈夫强迫和别人发生性关系时,她才可以自由离开。……但是除了丈夫的这类行为之外,所有逃走的妇女都被归为逃犯,得接受一百杖的处分。所有帮助或藏匿她的人——除非能证明对她的逃犯身份毫不知情——都可以照窝藏逃犯或逃兵之妻、女之律定罪。

而且,通奸的行为使王氏和情夫两人都必须接受严厉的惩罚。

如果丈夫当场捉到奸夫淫妇,并在气头上杀了妇人、奸夫之一或二人,是法律认可的正当行为。不过亲夫杀人报仇之举,必须迅速。

在大清,特定场合下当场报仇,复仇是可以的,但过了一定时间段就不行了,要按照杀人伤人的律令来判刑。


赚钱过活比循规蹈矩地办事来得更重要。

确实,似乎有一种实际存在的亡命之徒的次文化,这种文化有它自己的规则和剥削。由于保甲制度下有一些严禁窝藏人犯的法律和严格的连坐责任,这些次文化不可避免地会牵连到守法的民众。

如何消除这种亡命之徒的次文化?大概需要更加健全而完善的法治,更加宽容的社会,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相当的执法水平和警备能力吧。


如果跑路对两人是件苦事,对不久后遭爱人抛弃而单独留在路上的王氏来说,就一定是场噩梦了。虽然一般人都认为女性值得尊敬,但郯城社会并未给她们提供太多的工作:少数人变成接生婆或卜筮者;在一些地方上夙有声名而为人信任的妇女则充当媒婆,并为当地监狱的女囚作保,承担各种责任。在孤儿院及赤贫、老人之家也有一些工作机会,女性受雇做看护、幼童的玩伴、守卫及清洁工、洗衣妇。

这算是又遇人不淑了。

古代女性就业确实非常的有限,尤其在这种经济不发达,没有纺织厂之类的贫困地区,而且王氏还是一个普通的,没有文化的女性。


王氏被丈夫掐死,尸体被扔在了高氏门口,王氏丈夫污蔑高氏与其妻通奸并杀了王氏。


结语 审判

监狱的世界是黑暗的,没有资财买通狱卒的穷人常会丧命,对有钱人来说,也是极端的耗费。黄六鸿遗憾地写下他所知道的那些持续存在的陋习:狱卒打犯人、把他们拷得太紧、强迫他们整晚罚站,甚至用水浸泡他们的铺盖或淹他们的囚房来折磨他们,目的是强迫他们交出保护费;犯人会打他们的同囚来报复,或偷他们的食物、强迫比较有钱的犯人让家人送食物进来给大家食用;官员会杀害囚犯,以保有他们偷来的物品,或害怕要犯可能会越狱而把他干掉。

幕吏役仆自成体系的世界,为了利益可以无所不用其极。


返回郯城后,黄决定用一种以前用过有效的方法,借用人们对城隍的恐惧,迫使受惊吓的目击者说出真相。

利用封建迷信做审判。


虽然王氏死了,她仍然带来一个难题,或许比她生前带来的难题更麻烦。她活着的时候,除了用言行去伤害公公和先生,或和她私奔的男人外,大概没有力量去伤害任何人。但她死后,如果心存报复,却是充满了力量和危险:……黄的决定是,应该用副好棺材把王氏埋在她家附近,如果这样做,他认为就可以“以慰幽魂”。

em……这个脑回路和处理方式,确实很郯城。

最后棺材钱是高氏出的,因为他确实不应该打王氏的丈夫。

王氏丈夫只是受了很重的杖刑,因为他杀的是通奸的妻子,他还可以在屈辱中尽孝道和续娶延续香火。按照当时的观念来看,这似乎没什么值得特别值得指责的,他已经付出了诬告和杀人的代价。


个人零碎感想

  • 真的是魔幻现实造就魔幻作品,奇怪的知识和理解又增加了。

  • 因为之前看食人和盗匪看麻了,还有那个杀寡妇独子的惨案,对不幸的王氏反而没有那么深的感触。

  • 作为古代法律,《大清律》跟以前的法律比起来,确实有一些进步的地方,但是否对女性更加苛刻和不友好了?

  • 在封建的语境中,女性更多地作为财产、附属品、延续香火等等存在,是可以被买卖的,真正尊重女性的人少之又少(个人觉得蒲松龄在那里算是相当尊重女性了),这种思想残留至今,也许就造就了盲山式的悲剧。

  • 从各种作品中看来,私奔的情夫貌似都不太靠谱。

  • 古代女性真的很难,即使聊斋式的开挂也免不了要受到各种人情世俗的折磨。

  • 关于通奸,清代是当场杀了没事,把犯法者的生命权置于被犯法者的名誉之下,一定程度上认可复仇。但是现代则不一样,生命权至上,就算伴侣背叛也不能杀了伴侣和通奸者,这不合法。

评论

热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