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萨

摘抄|思考|写诗|记录

彭刚《西方思想史导论》第七讲 古典自由主义的滥觞

*西方思想史导论/彭刚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 (来自微信读书)


I.整理

古典自由主义、英国经验主义

西方政治理论基本概念

  • 自然法(natural law)

    • 古希腊后期和中世纪就存在

    • 我们心目存在的一个天然的、符合自然的、正当的东西。

      • “人生而平等”、“天良”、“天理”

  • 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

    • 是一个人作为人,本于自然(by nature)就应当具有的权利。

  • 人的本性(human nature)

  • 自然状态(nature state)

  • 权力&权利

    • 权力(power):我有能力让你按照我的意志来行为

    • 权利(right):指人们应该得到或享有的东西。

    • 权威的权力来自于成员们让渡的权利,因此power来源于right

      • 这种转让是得大于失的

  • 契约(contract)

    • 合同,两方或者多方缔结的契约,就是相互之间对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关系。

  • necessary evil:西方常常将政府视为必不可少的邪恶。

    • 一种基于同意的政治。

    • 粗糙说法:传统政治是砍人头的政治;现代社会是数人头的政治。


有关政治共同体和国家形成的理论

  • 西方主流:契约论

  • 中国传统主流:“圣人制作论”


马克斯·韦伯的理论:权威合法性来源

  • 传统型的:过去如何,现在还是如何。

  • 超凡魅力型的(Charismatic,或者音译为卡理斯玛型),宗教领袖和先知往往就有这样的魅力,有的社会政治运动的领袖也是如此。这样的魅力也会带来统治的合法性。

  • 法理型的,那就是基于同意的合法性。通过利害的考量,人们认识到以特定的方式形成一个政治共同体、服从一个权威对于他们是有利的。


霍布斯(1588-1679)

  • 世间所有的一切都是由物质和物质的运动构成的,而物质的运动最终都可以分解为各种机械运动,包括人的思维。

  • 经验主义,数学除外,属于天赋的理性

  • 再糟糕的政府也要好过混乱无序的无政府状态

  • 《利维坦》

    • 自然状态:资源有限,“黑暗森林”,竞争和猜疑终究会压过善意和理性,solitary(孤独),poor(贫困),nasty(卑污),brutish(残忍),short(短寿)

    • 驱动力:对于violent death的恐惧。(死于他人暴力之手

    • 驱使人们的最大的力量是内心对于“不得好死”的恐惧(fear),那么摆脱自然状态是人们唯一的选择。这需要人们的理性,需要人们做出选择,为了摆脱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状态,宁愿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贡献出来,换取自己的安全和保障。

    • 霍布斯最后是支持了一个具有巨大的甚至是专断权威的统治者的格局。

    • 霍布斯有一种明显的要为权威、权力拥有者奠定不容置疑的坚实基础的倾向。

  • 自由主义者

    • 他全部立论的出发点还是为保障个人和个体才建立一个国家


洛克(1632-1704)

  • 了解、参与自然科学

  • 《政府论》

    • 自然状态:一个相对安宁平静,甚至多少还有点儿美好的状态,大家没有一个共同的权威。一个不便(inconvenience)的状态。

(下略,懒得整理了)


17世纪英国动荡不安的历史背景

  • 1588年“清教风”战胜西班牙无敌舰队后,英国崛起

  • 16世纪的动乱,查理一世被打败,共和时期(含护国公时期),光荣革命,

  • 1689年《权利法案》(君主立宪制)

  • 出现了现代政党制度的雏形:辉格党&托利党

II. 摘抄


一个民族对于来自于别的民族的思想文化进行接受和引入时,不可能全盘照搬,而是经常会做些改变,有所选择。一方面,本民族的固有的文化传统会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作用;另外一方面,一个民族在有迫切需要的时候,从别的文化那儿首先注意到的、首先愿意引进和介绍的,也往往是其中一些特别的部分。所以经常会出现一些有意思的情形。许多时候,在原来的文化传统里面并不重要的人物或著作,在被翻译介绍进入其他的文明、其他的文化的时候,突然获得了特殊的重要性。

严复的其他一些译作,也都是西方思想文化史上极为重要的经典著作,对于时人了解西方现代社会的思想和发展历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严复的译作中,在当时产生了最大影响的乃至于几乎家喻户晓的,却是他那本《天演论》,这是他翻译的书当中相对不重要的一本,在西方学术谱系中,可算是一个二流作者写的二流的书

人们把这种将生物进化理论用之于人类社会的理论称为社会达尔文主义(social Darwinism)。当然,将进化论用之于人类社会时,也有一种解说是,在现实的动植物甚至微生物的世界里面,最后能够获得成功、获得生存的,往往是那些会相互帮助、相互扶持的群体或物种,因此我们应当相互友善,这有助于群体的成功。但是,还是经常被理解为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物竞天择(natural selection),适者生存(the survival of the fittest)”,大自然会选择让能够适应环境的活下来,不能够适应的就被淘汰。

在时人眼中,赫胥黎只是一个二流的学者,这本书在西方也不过是一本二流的著作。现在,除了专门研究进化论在社会政治思想方面所产生的效应的专家,一般的西方人基本上并不知道这本著作。但是这本书却在中国产生了无与伦比(exceptional)的影响——这里,我们用了奥委会主席罗格评价北京奥运会时的同一个定性的形容词。比如,胡适的名字怎么来的?他的原名不是这个,之所以改名用这个“适”,又把字改为“适之”,就是受到了《天演论》的影响。你们去看五四前后一辈人的回忆录,比如斯诺写的《西行漫记》里面毛泽东的自述,这些人都受到《天演论》极大的影响,为什么?因为那个时候中国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机,用毛泽东的话来说,到了要被开除“球籍”的地步了。我们必须找到一种理论,来解释为什么一度的天朝上国最后会沦落到这般境地;还需要在找到这么一种解释的同时,探索出一条道路来避免这个最坏的结局进化论所揭示的天道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因为老不变化,因为抱残守缺,所以你最后必然要落到被淘汰的处境。但是这样一种解释框架,也提供了一线生机。这一线生机是什么?那就是“变则通,通则久”。你要变革,要想办法适应这个环境,然后才有可能由生存竞争的弱者转而成为强者。这样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思潮对中国影响非常大,我们自然而然地有这样一种思维方式:什么东西都是越往后的越好,越新的越好。所以,有时候,在原来的文化系统里面并不重要的著作,在被转换移植到别的文化传统里面之后,会变得非常重要。《天演论》在现代中国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大概是赫胥黎本人都梦想不到的;更不会想到在英国并不是特别知名的他,在中国几乎是家喻户晓的人物。

相反的情形也会出现,那就是,在原来的文化系统、原来的思想谱系里面非常重要的人物,在别的文化、别的传统进行介绍和移植的时候,好像被有意无意地淡化了;或者说,由一个非常显耀、非常重要的地位变成一个不那么显耀、不那么重要的地位了。比如我们今天要谈到的霍布斯、洛克和他们的著作,也许就可以算一个例子。在中国有很多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对霍布斯和洛克的名字却并不熟悉,对于他们的著作也非常之陌生。他们都是我们这一讲所要重点涉及的古典自由主义的重要人物,同时也是现代哲学史上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重要人物。

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当然各自都有其基本前提,但并不是每一个代表人物,都会单线地把这个前提沿着它既有的逻辑推论下去。比如说,在霍布斯和洛克这里,他们一方面坚持了经验主义的基本前提,另外一方面,他们的思想里面又会有一些和理性主义相通、相关联的因素。

霍布斯认为,世间所有的一切都是由物质和物质的运动构成的,而物质的运动最终都可以分解为各种机械运动,包括人的思维。人的思维表面看起来非常复杂,但是实际上它不过是非常机械的各种运作的一种升华而已。用加减这样的方法就能说明最复杂不过的思维过程。

但是,在霍布斯看来,数学却是人类理智的一方特殊的领地,在那里,人类的知识不是来自经验。霍布斯这个从经验主义前提出发的哲学家,却也给天赋的理性留下了一块“保留地”,那就是数学。

经验主义的最后一个代表人物休谟。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都是伴随着现代自然科学一起发展起来的。而现代自然科学似乎有一个基本的信念,那就是,外在的自然现象是被铁的法则所支配的,是有规律的,是有客观的因果关联在支配着它的。

那么因果或者说这种必然联系,它的本性究竟是什么?在休谟看来,那不过是一种我们心理联想的习惯。为什么?因为如果一切认识只能来自于经验,而经验又无法提供因果关联的话,我们为什么会说,A碰撞和B运动之间、太阳照晒和石头发热之间有因果关联?那是因为无数次地看到了类似的现象,以至于我们不期然地产生了一种心理预期和习惯性的联想。这就是因果关系、必然联系的本质,也就是自然科学的所谓的规律的本质。

这样一种观念,把因果、规律、必然性的客观性给取消了,当然是唯心主义的。

19世纪末20世纪初,物理学领域内发生了一场革命,这场革命的主要人物马赫彭加勒,在科学的前提方面有他们自己的一套看法。他们的思路经常被称为约定论,把科学规律视作一种约定,是约定俗成的,是受过同样训练的科学家群体内部都能够接受的,并且在现有范围内仍然能够有效地解释经验现象,也被试验所反复证实了。它并不认为规律是客观世界所存在着,然后被我们的主观认识所正确地反映出来的东西。可以说,马赫和彭加勒的这样一种看法,实际上是休谟的思想的一个变化了的版本。所以经验主义这些推论并不像乍一看那样,好像经不起推敲,或者说是实际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所绝对不能容忍或不能接受的。或者换句话来说,自然科学家不一定非得要有一个前提——科学研究就是要揭示外在客观世界本身存在着的规律——才能进行有效的工作。也许有机会的话,我们还可以专门来谈一下,历史学家研究过去,也许也并不见得需要一个前提,认为历史学所要做的一切就是要复原或者说还历史以本来面目。

要讲古典自由主义的兴起,我们需要对17世纪的英国政治史有一些了解。

1588年西班牙与英国发生冲突,派出无敌舰队攻打英国,当时所有的人都认为英国这么一个小小的岛国,面对强大的无敌舰队,肯定是不堪一击的。因为那时候,西班牙的实力是英国所不能相提并论的。但是这个庞大的舰队被英国仿佛弱小很多的海军打败了。一个出身海盗而后来被封了爵士的海军将领,指挥这场战争取得了胜利。获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海战进行当中刮起了一阵风,把西班牙的舰队吹得七零八落,英国认为自己受到了上帝的特殊的庇护,因为参加打仗的英国人很多是清教徒,这场风也被称为“清教风”。这场战争过后,英国跻身西方世界重要大国之列,迈出了它大国崛起的第一步。

17世纪,英国政治上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历了一场长期的革命。这场革命是从1640年开始的,那时候当政的国王是查理一世。我们如果对后来的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有所了解的话,就知道,现代史上的这几场重要的革命,都来自于西方社会一个根深蒂固的政治传统:无代表,不纳税。与我们“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传统不同,西方的王权是受到贵族阶层的制约的。王室想要收税,必须得到贵族代表、后来是缴税的各个阶层的代表的同意。国王要花钱,想收税,就必须让国会(议会)开会。

英国这个时候和1789年的法国一样,查理一世和路易十六都是因为急着花钱,要收税,迫于无奈才召集国会开会。可是一旦开会,国会和国王之间就发生冲突。英国的冲突最后演化为一场战争,于1642年爆发。议会的军队和国王的军队之间争战了好几年。一开始,国王的军队是一支职业化的军队,训练有素;议会的军队是临时拼凑起来的乌合之众,国王的军队当然所向披靡。但是,议会的军队,按照毛主席的说法,“在战争中学习战争”,总不能老吃败仗,总有打胜仗的时候。另外一个方面,在战争的过程当中,有着特别的手腕和特殊才能的人涌现出来,一个重要的人物也就应运而生,他就是我们大家都非常熟悉的克伦威尔。克伦威尔本来是乡下的一个乡绅,他以及他率领的军队主要是清教徒清教徒打起仗来如同他们在世俗工作中那样,非常投入,很有专业精神,所以这支军队成了议会的军队里面战斗力最强、最有实力的军队。在动乱的时代枪杆子决定一切,克伦威尔就成了议会方面最有实权的人物,后来他带领着这支被称为新模范军的军队打赢了国王的军队,把查理一世抓住并处死了。这短暂的几十年是英国历史上,直到现在为止,仅有的没有国王的共和时期

克伦威尔死了以后,斯图亚特王朝很快就复辟了,新登基的查理二世,还没来得及干太多事情就死了,詹姆斯二世继位。这是一个书呆子国王,爱好著书立说,但他上台以后有很多非常固执的举动,对于这个时候的英国人来说在宗教上是高度敏感的。为什么?因为,刚才我们讲了,宗教改革中英国走的是非常独特的道路,有自己的国教,有自己的民族宗教,它和罗马教廷是独立的;而且英国和法国隔英吉利海峡相望,两国在历史上是世仇,百年战争中出的那位圣女贞德,打的就是英国人,成为法国传奇式的民族英雄。法国长期是天主教徒占上风的国家,直到现在天主教的势力还非常之大,而詹姆斯二世有非常浓厚的亲法的色彩,而且很多人怀疑,他实际上暗中是一个天主教徒,所以这个事就变得特别麻烦了。特别是詹姆斯二世后来生了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将来有可能继承王位的,却被公开受洗,成为一个天主教徒,这在英国的各派政治势力看来都是一个不能接受的事情,因为我们血脉相传的国王宝座最会居然可能落到亲法的天主教徒的手中。于是,当时英国各个重要的政治派别的人物就联合起来,进行了一场革命,这场革命就是历史上著名的1688年的“光荣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光荣革命之所以光荣,就在于这场革命没有流什么血。革命一发动,詹姆斯二世就闻风而逃,因为国内已经没有太多支持他的力量。他逃到法国,受到了法国的庇护,当然这好像就证实了人们先前的怀疑。革命了以后怎么办?各派人物联合邀请詹姆斯二世已经成年的女儿、远嫁荷兰执政威廉的玛丽公主,把她和她的夫君请回英国,担任国王。英国就这么完成了一场革命,原来的国王的血脉世系还在,但是他对于英国政治传统的威胁被化解了,这就是17世纪英国所经历的政治变动的主要情形。

光荣革命后来被英国的各派公认为他们共同的政治传统,这个政治传统的特点在于,一方面它完成了必要的变革,另外一方面尽可能地维护了原来的传统。如何在传统与变革之间保持平衡,以尽可能小的代价完成社会变革,这是现代社会常常面临的一个难题,英国式的政治传统得到很多人的高度评价,就并不让人意外了。威廉和玛丽就任国王以后,《权利法案》被通过,王权对于整个国家的控制力量被大大减弱,当然君主更多地成为国家象征、英国政治制度成为“虚君共和”的君主立宪制的典型,这是后来逐渐演变的结果。

我们下面要开始涉及我们的主要人物,霍布斯和洛克。他们的生平不用多讲,这两位都是一辈子从事科学、哲学和思想创造的人物。数百年来,英国重要的人物,基本上不是出身于牛津就是剑桥,从牛顿开始到霍布斯和洛克,包括克伦威尔,都是如此。当然也有例外,当年香港回归的时候任首相和保守党领袖的是梅杰,他是一个高中毕业生,曾经当过公共汽车的售票员,所以这也是非常不容易的,在一个贵族传统深厚的国家以那样一个身份,最后成为贵族色彩非常浓厚的保守党的领袖。

霍布斯生于1588年,卒于1679年,洛克生于1632年,卒于1704年。两人生活的主要时期,都正好经历了英国历史上最动荡不安的那一段。对霍布斯来说,这样的经历大概让他坚信,再糟糕的政府也要好过混乱无序的无政府状态。洛克本人早年还和很多科学家过从甚密,据说波义耳的科学成就里面就有他的贡献,因为他经常和波义耳待在一起讨论各种各样的问题。这至少说明洛克对当时自然科学的实际进展非常之了解。

在17世纪的时候,英国开始出现了现代政党制度的雏形,当时主要的两个党派,一个叫做辉格党,一个叫做托利党。Whig和Tory原来都是骂人的话(分别意为“强盗”和“歹徒”),Tory骂这边是Whig,Whig骂那边是Tory,后来骂来骂去双方都习惯了,就自称 Whig或Tory。辉格党就是后来的自由党,自由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衰微,地位被工党取代。托利党就是保守党,就是撒切尔和梅杰的党,直到今天为止在英国政坛还非常活跃,当然好像现在工党的势头更好,保守党已经好些年没有执政了。洛克常年担任辉格党的领袖人物沙夫茨伯里的私人秘书。有一个说法是,沙夫茨伯里有一次生病,找了很多名医都没治好,后来洛克给他治好了,沙夫茨伯里对洛克的了解加深后,觉得这个人不但可以医人,还可以治国,有很多突出的政治智慧。对洛克而言,有机会和英国政治的高层人物密切往来,可以对英国的政治情况有更多的了解和把握。在詹姆斯二世复辟活动高涨的时期,沙夫茨伯里被迫流亡欧洲大陆,洛克也跟在他身边,光荣革命以后才回到了英国。

在把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理论进行比较和讨论之前,我们先来解说一下现代西方政治理论所使用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工具。首先是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什么叫自然状态?现代科学从一开始就有一个特点,就是要把研究的问题先分解为更小的、更容易解决的问题,然后再把这些因素组合起来,最终解决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政治思想要讨论的是些什么问题?比如说,人类集合在一起,会产生政治关系,结成政治共同体,那么,一个合理合法的政治共同体应该是怎么样的?有政治共同体,就必然有权威,权威的合法性从何而来?权威的使用究竟有没有一个合理的界限?这个界限何在?如此等等。这些问题是政治思想、政治哲学天然地要讨论的问题。从这个思路来看,假如人类之间并不存在政治关系,假如人类并没有组织成为一个共同体,那么他们本来会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这就是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和政治状态、公民社会相反的一种状态,或者说,它是先于社会的一种状态

再看下面两个概念,自然法(natural law)和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这也是相对来说比较麻烦的概念。我们先从这么一个角度来说:语言是承载人类思想的最基本的工具,所以不同语言的不同的特性,有时候也会影响人们的思维模式和思维内容。现代思想中有些非常重要的概念,在中文和西文里面的蕴含不一样,我们理解起来会有些麻烦。先从“nature”这个词说起。“nature”是什么意思?自然。还有什么意思?本性、天性。再看,“law”这个词有什么意思?法律,规律。这两层意思在中文里是很不一样的。

从西文里来看,外在的Nature是大自然,与它相对应,人类内在也有人的本性(human nature),对自然有效的法则、规律,也同样适用于人和人的本性。这是再自然不过的推论了,在别的语言中却不是这样。

“自然法”这个概念,不是现代才有的,古希腊后期就有,中世纪的思想里面也有。什么叫做自然法?或许可以这样来解说:每一个具体的人类社会,每一个地方,都会有它基本的风俗和法律。但是我们有时会说,你这个具体的条文或做法不合理,因为我们心目中还有一个天然的、符合自然的、正当的东西。一个人只要有理性的禀赋,他就自然而然地能够认识到这样的法则,比如“人生而平等”,就像他能认识到“两点之间直线最短”一样。中国传统里面,如果有人做了难以容忍的坏事,我们就会说他“丧尽天良”,如果他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我们会发出“天理何在”的疑问。“天良”和“天理”,就是的人们凭借自己天然的禀赋,认识到什么样的东西是合理、正当的。西方文化传统里面与之类似的,就是自然法的观念。它是一种更高的观念。现实的人类社会里面会有很多实实在在的成文法、实在法,但是人们总是相信,在它们的背后,还有一个更高的东西,作为正当性、合理性的最高准则而存在着。

“自然权利”是和自然法相应的一个概念,从前把它翻译成“天赋人权”,但是这个翻译不好,因为“天”在中文有多重含义,“天赋人权”的意思,好像权利是某个神恩赐给我的。而自然权利不是谁给的,不是别人或者什么神给的,是一个人作为人,本于自然(by nature)就应当具有的权利。

非常不幸的是,有两个词在汉语中的读音是完全一样的,一个是权利(right),另一个是权力(power)。权力说的是,我有能力让你按照我的意志来行为,权利则是指人们应该得到或享有的东西。这是非常不一样的。

再看最后一个概念,契约(contract)契约就是合同。两方或者多方缔结的契约,就是相互之间对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关系。为什么这里要提到契约?因为政治思想、政治理论要讨论国家从何而来,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从何而来这类关涉起源的问题。现代西方政治理论解释国家和政治社会形成的理论,主要是契约论这样一种理论形态。

马克斯·韦伯有一套关于权威合法性来源的理论。简单说来,我要服从一个权威,不仅是他说了算,我得发自内心地觉得我理应服从。合法性的来源,一种是传统型的,过去如何,现在还是如何。

另一种是超凡魅力型的(Charismatic,或者音译为卡理斯玛型),宗教领袖和先知往往就有这样的魅力,有的社会政治运动的领袖也是如此。

这样的魅力也会带来统治的合法性。

再有一种合法性的来源是法理型的,那就是基于同意的合法性。通过利害的考量,人们认识到以特定的方式形成一个政治共同体、服从一个权威对于他们是有利的。

比如,现代西方常常有一种将政府视作必不可少的邪恶(necessary evil)的观念,有政府、有权威,个体自由就会受到管制,权力的行使就有可能威胁到个体。然而,归根结底,人们无法脱离一个政治共同体而生活,权威的存在必须得到容忍,只不过需要将它的权力行使范围加以限定。

一种粗糙的说法是,传统政治是砍人头的政治,谁砍的人头多谁就当老大;现代社会是数人头的政治,谁越得到民众的支持、得到的选票越多,就能够统治民众,换句话说,这就是一种基于同意的政治。我有所失,但是有所得,两者相比较我选择了这样一种方式。就此而论,契约论所要表明的国家、政治共同体和权威的产生及其合法性来源,都是基于同意。   

人们处在自然状态下,天然地就具有自己的权利,由于各种各样的缘故,人们觉得有必要脱离自然状态,于是彼此之间达成一个契约,脱离自然状态,结成一个政治共同体,产生了一个权威,这个权威才具有了权力。这个权力是从哪来的?那是共同体中每个成员把自己的或大或小的一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他才具有的。也就是说,power来自于right,此权力来自于彼权利,这是现代文明社会都认可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国家、政府的权力从哪来?是由公民转让权利而得来的。我本身拥有各种各样的自然权利,我把我的权利转让一部分给你,然后你才能够开始管辖、支配我。当然,我的转让不会是无条件的,总是因为有所失之后还有所得,而且得大于失,才会做出转让的决定。

现代西方有关政治共同体、国家形成的理论,主流的形态就是契约论。与此相应地,可以把中国传统中有关国家或政治秩序形成的理论,粗略地称为“圣人制作论”

荀子就说,先王(或者说圣人)因此制作礼义法度,制造边界,那就是政治社会的秩序。也就是说,如果人类没有文明的边界,人与人之间没有秩序,没有度量分界,那就是一个丛林法则作主的野蛮状态。大家如果读过明清之际的大儒黄宗羲的名篇《原君》,就会看到,他也是以类似的路数来解说政治权威的出现的。

霍布斯的主要著作名为《利维坦》(Leviathan),“利维坦”本是《圣经》中描述过的一个巨大而可怖的动物,霍布斯以此来指代人类结合而成的国家。在他的眼里,原本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为何最终一起缔造了这么一个庞然大物呢?霍布斯相信,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处于相互为敌、相互争斗的状态的。人和人之间会有竞争,因为他们要争夺有限的资源。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始终存在猜疑,不可能完全相互信任,这一状态好像无法摆脱。比如,大家都知道全球变暖所将要带来的巨大威胁,但是你看看几次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的国际会议的情况,就会很遗憾地发现,在这样一个科学家和政治家汇聚一堂的场合,竞争和猜疑终究会压过善意和理性。最后人们还要争夺荣誉,因为人们总希望能够被人另眼相看。如果人性是这样的,那么我们就可以一望而知,自然状态下,如果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人们只可能永远处于战争状态之下。

霍布斯是这样来描述自然状态的:“……在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时期所产生的一切,也会在人们只能依靠自己的体力与创造能力来保障生活的时期中产生。在这种情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霍布斯连着用了五个词,来形容自然状态下那种人们朝不保夕的情形:solitary(孤独),poor(贫困),nasty(卑污),brutish(残忍),short(短寿),这样,自然状态就变成一种人们必须想办法脱离的状态。

人的内心有着各种各样的冲动和追求,有着种种不同的驱动力,有主动想追求的东西,也有极力想避免的东西。在霍布斯看来,支配着人内心的最强大的驱动力,就是人们总是要力图保全自己的生命。从反面看来,在硬币的另一面,这种驱动力就是对于violent death的恐惧。什么是violent death?就是死于他人暴力之手。

这样一种危险,在自然状态下是时时存在而迫在眉睫的,在丛林法则之下,人们都有暴死于他人之手的可能。由于人的本性,人们注定了会陷入这样一种状态,但人还有理性,所以人们就企图脱离这样一种状态,也具有了脱离这种状态的可能。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下,驱使人们的最大的力量是内心对于“不得好死”的恐惧(fear),那么摆脱自然状态是人们唯一的选择。这需要人们的理性,需要人们做出选择,为了摆脱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状态,宁愿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贡献出来,换取自己的安全和保障。自然权利是什么?“……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这是霍布斯在《利维坦》第14章中做出的明确界定。霍布斯所说的自然权利,就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为保全性命,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不受他人的摆布。这样的自然权利固然好,但由此导致的自然状态,却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争斗,人们时刻面临暴死可能的可怕状态。要摆脱这种状态,人们就需要订立契约,需要权利的转让(transfer),让渡给一个权威、主权者,后者能够带来秩序,能够保障人们的安全。由于他获得了人们的权利,所以拥有极大的权威和权力。总而言之,政治权威的各种各样的权力都是由各个社会成员将权利转让给他而得来的,公民权利的转让是政治权力(political power)的来源,这是现代政治理论的共识。

霍布斯有一个清楚的逻辑:为了摆脱这样一种丛林状态,所有人都愿意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然后利维坦这个国家机器、这个庞大的怪兽就诞生了。既然自然状态让所有人都觉得无法忍受,对于每个人的生命和安全来说过于危险,所以人们最大的根本利益,就是迅速摆脱这样的自然状态,进入一个政治社会。政治社会必须有权威,任何权威如果没有完全的权力,政治社会就是不稳定的。所以我们必须在脱离自然状态后,进入到一个有着绝对政治权威的社会。在很大程度上,霍布斯最后是支持了一个具有巨大的甚至是专断权威的统治者的格局。霍布斯一生经历过的最重要的事件,就是从1640—1688年英国的政治动荡,这让他认为再差劲的政府也好过无政府状态。因为害怕基本的安全和生命得不到保障,对于政治秩序的脆弱性又有着强烈的担忧,霍布斯有一种明显的要为权威、权力拥有者奠定不容置疑的坚实基础的倾向。在霍布斯的笔下,人们在订立契约时,要把所有权利都交给主权者,因为,在他看来,不完整的权利转让,就无法令由此建立起来的权威能够真正支撑起社会政治秩序。这是自由主义传统中如洛克等人和他有着非常大的分歧的地方

这里需要简单提及的是,虽然表面上看起来,霍布斯的基本立场是支持一种掌握了全部权威、无所不能、无所不为的政府,但是他依然被视为自由主义的奠基者,是因为他全部立论的出发点还是为保障个人和个体才建立一个国家。现代政治思想把权利作为政治权威的基础,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权利的让渡。霍布斯在这个基本点上并不含糊。

另一方面,我们把他和以后要讲到的洛克以及卢梭相比较,就会发现,对于自然状态的设想不一样,不同理论家所推论出来的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和权力边界,就会有非常大的不同。

洛克在政治思想方面影响最大的著作是《政府论》。《政府论》分成两篇,一般更受到重视的是第二篇,也就是中译本的下篇。上篇主要是和别人辩论,对象是罗伯特·菲尔默(Robert Filmer),詹姆士二世的御用理论家。詹姆士二世本来也是个书呆子国王,写了各种各样的文章来论证王权是神授的,神圣不可侵犯。洛克的《政府论》上篇实际上也就是要驳斥君权神授这一套理论。《政府论》下篇是比较正面地来建立一套政治理论。它通常被认为是在光荣革命以后发表,而且是为光荣革命作出理论辩护的。现在的研究认为这种结论有些站不住脚,因为这本书是在不同时间写就的。但是这本书的确建构了一些普遍性的理论原则,而且被后来西方主流的政治意识形态所接纳。

洛克的《政府论》是从考察自然状态、考察人类应该拥有的基本自然权利入手,来谈人类政治共同体的起源的。我们先来看洛克是怎么看待自然状态的:“为了正确了解政治权利,并追溯它的起源,必须考究人类原来所处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因为根据自然,没有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别人享有管辖权。”

我们可以感受到,霍布斯和洛克这两位理论家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截然不同的。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是一个非常阴森恐怖的状态,是一个人们迫不及待要摆脱的状态;而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是一个相对安宁平静,甚至多少还有点儿美好的状态。大家没有一个共同的权威,这就是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的基本特点。在这个自然状态下,人类的生活,相对来说不像霍布斯所描写的那样不可忍受,而是能够比较平和、比较自由地生活的。人们拥有自由,可以自由处理财产和人身,这些都是其自然权利。

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的缺陷太致命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让人们朝不保夕,一个人不可能永远是胜利者,一旦失败,一切就都永远失去了。

而洛克在谈到他的自然状态的缺陷时,用的是让人觉得比之霍布斯而言实在是轻描淡写的一个词——不便(inconvenience)。什么样的不便、什么样的缺陷呢?自然状态下,人们是自由的、平等的,拥有各种各样的自然权利。但是人和人之间会发生接触和各种联系,也就无法避免地要发生各种冲突和矛盾。这时,自然状态的缺陷和不便就显示出来了。那就是,它没有一个既定的法度来判断孰是孰非,没有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做出裁决,没有一种力量来支撑这个裁决得到执行。我们经常会说,国家有各种特征,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合法垄断了全部暴力。

所以自然状态有其不便,而且这种不便有可能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危险。可以说,正是为了弥补这样的不便,政治共同体或者说国家,才有了其出现的根本理由。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为什么要有一个由权威来统治的政治社会?凭什么要把原来自己能够判断的事交给别人来判断?凭什么要放弃天然的自由,听命于一个权威?这一切必须来自于我自己的同意。没有我的同意,任何人不能强行把我纳入他人的支配之下。所以正当的、合法的统治权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我为什么有权威支配你?因为你同意让我支配你。但是你为什么同意我支配你?因为如果我作为权威,能够提供政治秩序,能够让你的生命、财产、自由、安全等得到更好的保障,对于你来说,是一桩合算的事。所以,一个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人,为什么能够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中的相当一部分,成为一个政治社会的成员,使自己受到法律和权威的束缚?答案只有一个,就是因为他有所失的时候也有所得,得大于失,借此可以使得自由的自由、生命、财产和安全等得到更好的保障。

我们只有达成契约,进入一个政治社会,结成一个政治共同体,拥有权威,才有可能解决问题。国家、政治共同体或者权威的权力(power)从哪里来?如前所述,是由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各个成员的权利(right)转让而来,power来自于right。

在霍布斯笔下,通过契约,人们把全部权利都交给了国家,交给了主权者。因为在混乱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下,人们朝不保夕,而主权者只有具有绝对的裁判的权力,才能确保秩序。所以霍布斯最后建立起来的这个权力,是一个专断的权力。但是洛克不一样。在洛克这里,自然状态并不是那么不堪忍受,它有缺陷、有不便,我们建立国家、建立政治社会,是为了解决这样的不便。这个政治共同体及其权威要做的只是在大家相互之间出现争端的时候,做出裁断,并且它有力量能够保障这个裁断得以执行。它的权威、权力仅限于此。所以,在洛克的笔下,每个成员只是把自己权利当中的一部分交给了权威,这是一个有限的权威。

在自然状态下,我的自然权利中还包括:当我和别人发生冲突时,我做出判断,并处罚在我看来是违背自然法的行为。只有这一部分权利——也就是在与他人发生争端时,做出判断和处罚的权利——才被交了出去,别的权利仍然掌握在每个成员自己手上。所以说,霍布斯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设想不一样,对其缺陷描述不一样,用来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疗治自然状态的弊病的国家或政治共同体的功能就不一样。

我们再换一个角度来讲一下洛克的财产观。各种各样的财产是怎么来的?我们拥有一个神赐予我们的大自然,它给我们提供了资源、果实,各种生产生活的最基本条件。神对所有人应该都是平等看待的,那么,为什么会有私有财产的存在?或者说私有财产为什么是合法的?或者更准确地说,什么样的私有财产是合法的?洛克的看法是,大自然的赐予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但是当我通过劳动,使大自然的某一部分物品脱离了它原本在自然中的状态,这部分物品就归我所有了。所以,私有财产是来源于劳动,是由劳动创造的。摘取果实、猎取野兽、耕种土地等等,都是这种性质的劳动。我把自己的劳动施加到大自然提供的原料上,它就变成了我的财产。

所以,把劳动施加到某一个东西上、让它成为私有财产的条件是,这个东西可以被合理消耗掉,不会白白浪费。这样洛克就给财产权加上了一个限度,就是以供自己享用为度,不能损坏和浪费,如不能让粮食积存太多而腐烂、让土地荒芜等。但是,如果把财产转换成货币,就可以使它不至于损坏,就可以无限占有。财富的积累为什么成为可能?金银这样的货币,无论怎样积累,都不会损坏。于是,对于财富的大量占有和几乎是无止境的追求,就又变得具有了合理性。洛克反复讲,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财产,财产的内涵在他那儿还包含了除占有物之外的人身自由等意义,很清楚的一点就是,在洛克看来,政治权威不会像是霍布斯所设想的那样,可以对人们的一切予取予夺。

一种粗略的说法是,倘若说亚当·斯密在经济学理论上奠定了现代西方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的话,洛克的政治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同样可以说是奠定了现代西方社会政治秩序的基础。

直到现在,自由主义思想尽管命运坎坷,遭受了各种挑战,发生了不同变化,呈现出不同形态,但它所蕴含的基本观念,仍然是当今西方社会主流的政治意识形态,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现代文明社会所共同认可的基本观念和原则。

我们可以以洛克为例,来谈一下古典自由主义的两个理论特点。其特点之一是政府与国家的权威是有限的,而非全能或无限的。在洛克这里,为什么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生活得还不错,自然状态只有一点缺陷和不便,那就是当人们之间发生冲突和争执时没有人做出裁断。一个政府或政治共同体,其全部的价值和功能就是在这种时候做出裁断,并且有足够的手段来保障裁断得到执行。所以说,它是一个有限的政府,是一种有限的国家权威。国家是有限国家,政府是有限政府。

在早期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中,就像在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当中那样,政府所扮演的是一个守夜人(watchman)的角色,是秩序的提供者和保障者,此外它不能够越雷池一步。人天生有各种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不是政府给的,也不是神给的,是人之为人生来就具有的。人们转让这些自然权利中的一部分,使其成为国家、政治共同体的权力的来源。但是更大的、更重要的权利仍然保留在每个成员身上,是不可剥夺的。正因为每个人交出去的只是自己自然权利中的一部分,所以由这些权利集合而成的,国家的权力,就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而是受到各种限制的。

当然,西方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有变化,比如最典型地,后来的罗斯福新政时期,国家的权威、活动范围就大大扩展了。罗斯福新政对于传统的资本主义理论是很大的突破,国家和政府居然开始插手原来被认为不该插手的领域,居然可以成为经济活动的一个主体,居然把它的活动范围扩大到了提供和保障秩序之外。当然,后来20世纪80年代前后的英国撒切尔和美国里根所做的事情,都是使得国家从各种经济活动中大幅度撤退。所谓的里根主义、撒切尔主义,也就意味着传统的国家应该尽可能少地插手经济活动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复活。不管国家的功能和作用有多大的变化,国家的权力本身是有限的,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可触犯,这一点在自由主义政治传统中根深蒂固,仍然是现代西方社会最基本的政治原则。

当然,这也和传统有关,以私产观念为例,古罗马时期就有。在中世纪和现代初期,诸如国王居所旁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事例,也表明了在西方传统社会中,私产具有着中国传统中所无法想象的神圣性。

古典自由主义的另外一个特征,是它在价值论上是彻头彻尾的个人主义的。这里的“个人主义”是individualism,而非egoism,前者指个人的独立、自由、自主,是指个体乃是价值的源泉;后者是指自我中心,是指“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一个政治共同体是由个体组成的,最理想的状态应该是每个个体的个性、自由都得到充分的尊重,同时又能保持整体的团结、和谐等等。

但从逻辑上来讲,从人们政治生活的实践来说,必然有共同体和个人之间孰轻孰重的问题。究竟谁是第一位,谁是第二位?谁是目的,谁是手段?或者说,谁更多地是目的而较少地是手段,谁更多地是手段而较少地是目的?究竟是个体为了集体、为了共同体而存在,还是共同体归根结底是为了个体而存在?这些问题总是存在着,总有个优先性的问题。西方传统里面,有更多的个人主义因素,但总体上,无论是在古希腊,古罗马,还是中世纪,都更强调共同体。

比如古希腊思想就强调,只有在一个美好的城邦中,每个个体才能有好的生活,个体的价值只有在城邦里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亚里士多德说,如果一个人能够在城邦之外独自生活,那么他不是神就是野兽。个体不是独立的,而是从属于一个人际网络,从属于一个共同体的。我们可以把个人主义首先理解为一种价值论的立场,它强调的是个体是一切价值的源泉,共同体如果有价值的话,那也是因为它为个体的权利提供了保障,它的价值是派生的、第二位的。

霍布斯笔下出现的是一个专断的政府,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权威。但是也可以说,霍布斯整个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每个个体在自然状态下无法有效保全自己,不能免除死于他人之手的恐惧。正因为如此,人们想法设法要逃脱这样的绝境。霍布斯理论的出发点是为了每个个体的自我保全。之所以出现一个好像可以为所欲为的权威,是因为每个个体要摆脱恐惧的绝境,就得不惜一切代价。最坏的政府也好过无政府的状态;而且,如果一个政府的权威是有限的,就是不完整的,不能够真正保障秩序。从这个角度讲,霍布斯仍然是秉持了个人主义的价值立场。也可以说,正是因为从这样一种基本立场出发,自由主义理论才变成了在很大程度上容忍、同情,并且为革命提供合法性的理论。

政治理论总会涉及一个问题,可不可以革命?即革命合法性的问题。洛克的《政府论》第二篇后面有关政治社会解体的章节,讲的就是这个问题。政治社会为什么会形成?因为我们大家达成了一个契约。为什么要达成一个契约?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需要达成一个契约,所有人都交出部分权利,就拥有了一个共同体。政治社会为什么会解体、会分崩离析?理所当然的答案就是,如果说政治社会是为了维护人们更多的权利而创建,一旦它不能执行其宗旨,违背其基本目的,不但未能保障、反而危及了人们的权利,它就丧失了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就应该解体,或者说人们完全有理由采取各种措施,包括以暴力革命的方式使它解体。洛克认为,人民是最高裁判官,如果政府违背了社会契约,人民就有权反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洛克的《政府论》才被后世视为对英国光荣革命的理论辩护。

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是自然权利论。

美国革命一般是指1776年到1783年,由华盛顿领导的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北美独立战争。美国革命以1776年《独立宣言》发布作为正式开始的标志。

殖民地人民认为,我们在英国议会中没有代表,凭什么向我们征税?要征税就必须让我们有代表。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政治争论日益激烈,集聚在费城参加大陆会议的殖民地十三州代表们发现,他们要讨论的已经不是团结一致跟母国讨价还价的问题,而是必须走上一条独立的道路。《独立宣言》就是在这时发布的,宣言在大陆会议上通过之日也由此成为美国的国庆日。

《独立宣言》的语言,继承了古典传统那种庄重而又典雅的风格。它的结构非常简单,基本上就这么几个部分:一开始是讲正当的、合法的政府应该是建立在保障自然权利的基础上的,这就好像几何证明题中先得列出一条公理;然后是逐条讲述英王和英国政府的行事如何暴虐无道,最后得出结论:英国政府不配做我们的政府,殖民地只能合乎情理地宣布独立。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自明的(self-evident):人们在被创造出来时是平等的(created equal),他们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inalienable)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pursuit of happiness)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之间成立了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consent of the governed)。无论何时,当某一形式的政府变得是危害这一目的时,人民就有权改变或者废除它,并建立新的政府。新的政府应当建立在这样的原则的基础上,并以这样的方式来组织它的权力机关,使得在人民看来那是最能够促进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

这里所说的“自明的”真理,就是自然权利论。

“Men are created equal”,这句话经常被译为“人人生而平等”,那样的话,就不大看得出其中的宗教背景了。有create(创造)就有creator(造物主),他所创造出来的就是creature(造物),这里就有一个基督教的背景在里面。上帝造人,没有对某些人做特殊的看待,不像乔治·奥威尔的《动物庄园》里所说的,所有动物都是平等的,然而有些动物更加平等。

造物主赋予了人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可转让”的原文是unalienable。alien是异己的意思,就是说,不能把本来是我的权利,变得不是我的了。我们稍微扯远一点,由alien而来的是alienation,黑格尔和马克思都讲过这个概念,中文里叫“异化”。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就说,现代社会的毛病就是异化,最简单的例子,庄子说人总是“心为物役”,人们的精神被物质追求所奴役,这就是一种异化。

我给政府、国家划定了一个合法性的边界,如果你越雷池一步,就丧失了你的合法性。毛主席讲,马克思主义,说千条,讲万条,归结起来就一条:造反有理。什么时候造反有理?就是政府、国家丧失合法性的时候。

自然权利论成为18世纪以后不仅是西方、而且是世界各国民主革命的最基本的理论工具。

法国革命发生的一个原因,是法国遇到了财政危机。独立战争爆发,法国出钱出力帮助美洲殖民地对抗自己的夙敌英国,是造成本国财政危机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反过来让法国也发生了革命。

作为法国革命最重要的文献,《人权宣言》的篇幅比《独立宣言》短得多,在开场白之后,正文不过十几条。我们只看看前两条:一、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因此,公民的荣誉只能建立在公共事业的基础上。二、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由这两条,我们可以看到,自然权利论同样是法国革命和《人权宣言》最基本的理论装备。

其中一条就明确宣布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我们知道,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中国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来确立这一原则,不过是近些年的事情。

《人权宣言》各条内容的来源比较复杂,它的思想也比《独立宣言》更加丰富,但它和《独立宣言》又毕竟是一脉相承的。现代西方社会的基本政治原则,就是奠定在这样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的基础之上。

但是这种自然权利论,也会遭到各种各样的怀疑和反对。比如你说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就会有人反对。人生来是自由的吗?是平等的吗?历来的怀疑和反对中最有力的一个理由,就是自然权利违背现实,或者说它过分空洞和抽象。

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开篇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有人就嘲笑说,既然人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又如何说人生而自由呢?这无异于说:鱼生来应该是在天上飞的,却无往不在水中游。但是,你也可以反过来说,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这不是一种对事实的描述,而是一种法理、一种价值规范。

可是如果你不认可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你能够指责这样的现象不平等并且觉得应该改变它吗?没有了这样的规范,你如何来判定当前社会的诸多改变是改好了还是变坏了?

可是,如果不认可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你又如何能够指责这样的情形不公平?没有了对于平等作为一种价值的认可,你连分数线面前的平等都无法要求。我们可以这样说,人生来应该是自由平等的,各种法律、制度和社会安排,都必须朝着肯定这样一种价值出发,这个社会才是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朝着这样一个目标前进的社会,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

对于自然权利论的另一种常见的攻击,是说它强调抽象的、普遍的权利,缺乏现实的、社会历史的具体蕴含。

保守主义的鼻祖柏克(Edmund Burke)就说过这样的意思:与其谈论什么空洞的权利,不如看看能够提供什么实际的福利。马克思也曾辛辣地讽刺说,这样一种抽象而普遍的自由,不过是工人挨饿和失业的自由。

这个问题怎么看?一方面,如同我们刚才所说的,没有对于更为普遍抽象的价值规范的认可,现实社会的改善也就丧失了参照系。另一方面,对于人权的解说和界定也在不断演化,也在朝着越来越关注人的现实生存境遇和福利的方向发展变化。

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准不一样,能够实现的人权的水准就不一样;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优先考虑的人权项目也会不一样。

没有了对于更加普遍、仿佛比之“生存”和“发展”更加“高级”的“自由”的认可和保障,“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也会成为问题甚而受到威胁。对于普遍人权的认可和对于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的重视,本是紧密相连而互不排斥的。对于公民权利的逐步认可,是中国社会释放出巨大活力而在短短三十年间取得巨大成就的源泉所在,而如何让我们的社会政治体制能够不断容纳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则是今后社会发展所将面临的首要问题。

评论

热度(3)